加盟起纠纷依约退还保证金

铜陵人周林(化名)加盟一家公司后,因产生矛盾辞职,但公司不予退还1万元保证金,周林愤而以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,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公司退还其1万元保证金,而公司称双方约定的是押金,不是保证金,且约定不满一年不予退还。周林经营不到一年,按约不退还。
究竟是保证金还是押金?能否退还?如何退还?铜陵市中院一审判决,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,并判决公司退还周林1万元保证金,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。日前,安徽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2014年8月,某公司与周林签订了一份《快(递)承包合同》,双方约定:1.公司授权周林在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取派件,周林不得超出此区域经营业务,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。 2.周林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保证金,以确保周林对本合同的履行。双方终止合作并解决完所有争议后,公司抵扣周林所欠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于6个月内无息返还周林。 3.合同还约定:公司有权要求周林规范经营,维护公司的声誉,如果出现丢件、损坏件、不及时派送,以及引起客户投诉的,公司有权让周林承担相应的费用,或从保证金中扣除。注(不满一年押金不退)。4.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。随后,周某向公司交纳保证金10000元,并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履行合同,履行至2015年3月31日停止。
周林认为,根据合同的约定:双方终止合作并解决完所有争议后,公司抵扣所欠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于6个月内无息返还周林。所以公司应退还1万元保证金。公司提出,合同其他条款还注有“不满一年押金不退”,该“押金”就是保证金,现在周某中途解除合同,所以1万元保证金不应退还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:特许经营是指用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用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经营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。本案中,周林与公司签订的《快(递)承包合同》符合特许经营的性质,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,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
公司是否应退还1万元保证金,依据《快(递)承包合同》在交纳保证金条款中备注有“不满一年押金不退”的条款约定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、合同的有关条款、合同的目的、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,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。该条款中“押金”应理解为与“保证金”属于同一含义。另外,从对该条款的理解来看,“不满一年押金不退”的前提是“出现丢件、损坏件、不及时派送,以及引起客户投诉”,需要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等情形,而周林在经营中并未出现上述情形,公司拒绝退还1万元保证金依据不足。同时根据合同约定:双方终止合作并解决完所有争议后,公司抵扣所欠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于6个月内无息返还周林。现周林与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,公司并未主张双方之间尚有争议需要解决,公司也没有需要用保证金抵扣周林所欠费用的情况,周林主张公司退还1万元保证金,符合双方约定。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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